临期食品”能吃么?
昨天去超市,发现有一个柜台摆了很多价格**便宜的进口食品,有饮料、啤酒、橄榄油、饼干等等,大多只要几元钱一件。平时昂贵的进口食品,价格怎么会这么便宜呢?仔细一看,原来它们都是“临期食品”。
什么是临期食品?
2012年1月27日,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,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,也就是说,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之顾客并单独出售。北京市工商局随之向外界公布了“食品保质期临界”的6级标准:
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,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;(比如罐头、糖果、饼干等)
标注保质期6个月-不足1年的,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;(比如方便面、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之类)
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,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;(比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,速食米饭之类)
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,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;(比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,鲜鸡蛋等)
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,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;(比如酸奶、一些点心等)
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,临界期为到期前1-4天。(比如牛奶、活菌乳饮料、主食品、未灭菌熟食、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)
临期食品可以吃么?
答案是可以。因为临期食品还处于保质期内。
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GB-7718-2011对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做出如下定义,即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,保持品质的期限。在此期限内,产品完全适于销售, 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。
简单来说,食品在其应有的贮存条件(如冷藏或常温等),在保质期内其食品的品质是完全可以保持品质并能销售的。
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讲,食品保质期的上限是企业对其产品的自我约束,如果一种食品实际保质期只有三年,但企业为多赢利将它定为四年,那么在保质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,企业要负法律责任,所以企业制定保质期的“上限”时一般是谨慎的。
因此,如果企业正规,很多食品即使过了保质期,如果观察没有变质、变味,脂肪也没有哈喇味,那么有不少食品不仅没有变质,甚至还是处于“可食用期限”的。
存放和流通中的条件变化会影响到实际保质期
贮存和流通中的环境条件变化会影响到实际保质期,这是不可避免的。
例如需要冷藏的生鲜食品,就很有可能在保质期内变质。我有个朋友购买了配送到门的**牛奶,打开包装,却发现牛奶已经有凝块了。她说,“这证明我买的牛奶没有放防腐剂,是好品质。”其实所有的巴氏消毒奶都不需要放防腐剂,但需要在1-4℃下冷藏,她订购的牛奶很可能是配送途中没有保持冷链运输才变质的。
而对于散装或非真空包装的坚果、食用油等富含油脂的食物,即使属于常温保存,有时也会在保质期内出现哈喇味,这时就不宜食用了。
还有一个常见的现象,即到每天傍晚后,超市的主食、面包等常常会打折销售,“买二送一”“买一送一”等。很多主妇都禁不住诱惑购买了很多。但买了好几大包主食或面包,第二天就到期了怎么办呢?这个问题还是好解决的:只要把面包和馒头什么的放在冷冻室里,在吃之前拿出来加热一下还是可以吃一段时间的,冷冻帮助面包和馒头延长了保质期。
如果家里冰箱够大,建议可以购买来的富含油脂、水分或其他容易变质的食物放在冷藏或冷冻室内防止被氧化或变质。
作为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,笔者在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中,会习惯性地问一句:“如果发现食品过期了,你会怎么办?”听到的回答一般都是:“下架,厂家会来回收。”那么,厂家回收过期食品后,会怎样处理呢?
使用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复杂多样,主要包括销售使用**过保质期食品,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,以更改生产日期、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**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。如何监管过期食品或者过期食品原料,已经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又一难题。
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**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》,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提出了要求,为今后的过期食品监管指明了方向。但是,目前我国对过期食品的监管还很薄弱,主要靠商家“自律”。由于利益驱使,将这些食品交给商家处理,实在不是妥善之举。